加州车祸及意外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怎样计算?
在美国,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提供许多赔偿。这些赔偿通常分两大类:
第一:实际经济损失 (actual damages),其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
第二:非经济损失费 (general damages),也就是我们华人常说的“精神损失费”。
其实,精神损失费,在加州与许多州的法律,也分许多小种类。最常见的就是“痛苦费” (pain and suffering)。另外,还有陪伴损失费 (loss of companionship), 肢体变形费(disfigurement), 陪伴损失(loss of companionship), 夫妻亲密损失 (loss of consortium), 生活质量下降 (loss of enjoyment of life),等等。
许多人认为,“精神损失费”是个子虚乌有的赔偿,是一种高价勒索。如果有这种想法,请您换位想想 -- 如果受伤者不幸是您。如果有人出钱,让您软组织受伤,腰酸背痛四个月,期间每周都要预约理疗师接受治疗,以后可能留下后遗症,您认为多少钱可以接受? 更严重的,脸上永久留下疤痕,或终生走路脚腕会痛,付给您多少钱愿意接受这个痛苦。这样换位思考后,就可以理解精神损失费有多么重要。
关于精神损失费,经常有人在网上看到一些不属实的消息。在凯文科尔律师团队,我们经常需要辟谣这些消息。比如,有人认为,精神损失费就是简单的把医疗费乘以 2, 严重的案子乘以 3, 更严重的乘以 4。这种简单的“乘法计算”的做法,在加州,大概从70年代就已经完全停止。所以如果在湾区或洛杉矶出了车祸,受伤,无法用这些误传的简单乘法计算。
那么在今天的美国,尤其在加州,精神损失费是怎样计算呢?简单的说,法律上没有硬标准。更准确的说,法律的标准就是“陪审团随意决定”。陪审团都是社区中的普通人。可以想象,在法庭上,关于精神损失多少钱可以补足,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完全同样的事故,同样的受伤,在同样的法院,同样的法官监督下,不同的陪审团可以给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有些陪审团可能判赔十万的精神损失,另外一个陪审团可能只象征性的判赔1元。
所以,选对有足够经验的本地出庭律师,懂得本地的法官,本地的陪审团,才能最大化应得的赔偿。
在开诚律师团队,我们处理的大多数案子不需要打官司,就和解了。那么,不打官司就和解的案子,不会经过陪审团,怎样决定精神损失费?其实,与其它的赔偿一样,需要有经验的出庭律师与保险公司谈判,才能得到好的和解赔偿。当保险公司知道律师如果最后把官司打到底能够得到高额赔偿时,保险公司自然愿意以高价和解。反之,当遇到从来不打官司的律师,从外地“遥控”案子的律师,保险公司就会以低价和解。这时,输家只有一方,就是客户自己。
总之,精神损失费,看似很简单的一项理赔,若要最大化,有许多因素会影响。万不可做的,是用简单的“倍数乘法”来计算。如果你的理赔没有律师代理,那么一定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学习,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