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法定监护权相比,抚养时间决定了子女抚养费
父母监护孩子的时间决定了对儿童赡养费的。而"法定"监护权或决策权并没有很重要。只有与孩子共度大部分夜晚的父母才有资格收取儿童赡养费。如果夜晚平均分配,那么收入较高的父母将被视为那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
这是最近两个上诉法院案件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在2013年6月28日的《Leonard v. Leonard》一案中,认定尽管父亲拥有法定监护权,但由于共同分担了亲子时间且父亲收入更高,父亲将被视为非监护方,有义务支付儿童赡养费。
在2013年4月18日的《Rubin v. Della Salla》一案中,认定父母双方各自拥有决策权范围,但由于孩子在父亲那里度过了56%的夜晚,依法无法要求父亲支付C.S.S.A.下的儿童赡养费。
在《Leonard》一案中,维持了Monroe县最高法院J.H.O.授予丈夫独家法定监护权的决定。妻子寻求共同法定监护权,但认同父母之间的争吵关系和对孩子的需求和活动无法有效沟通,因此无法实施共同监护权。
上诉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法官让丈夫获得儿童赡养费是错误的。儿童赡养费应该由丈夫付给妻子。由于居住安排是共同分享的,且没有一方占据孩子大部分时间,收入较高的一方应被视为非监护方,以确定儿童赡养费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居住时间安排给了双方与孩子平等的时间。由于丈夫的收入超过妻子(在审判时,丈夫每年赚取134,924.48美元,而J法院.认定妻子应具有2.5万美元的收入),丈夫是"非监护"父亲。因此,他必须向妻子支付儿童赡养费。
上诉法院承认,妻子涉及共同法定监护权的授予,而此处丈夫获得了独家法定监护权。然而,这个事实不应影响儿童赡养费的确定。
尽管授予丈夫独家法定监护权使其能够在孩子的生活中做出重要决策,但这种决策权并不增加他的与孩子相关的费用。一个父母与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决定了他或她的与孩子相关的费用。
注意到双方收入已经存在显著差距,而将儿童赡养费授予丈夫只会加大这种差距。在我们看来,孩子们的生活水平不应在父母的两个家庭之间发生如此巨大的差异。将儿童赡养费授予妻子将最好地确保孩子们能够充分享受父母的资源,并在每个家庭中尽可能地维持分居前的生活水平。
在《Rubin v. Della Salla》一案中,第一部门被要求决定在不平等共享安排中具有主要居住监护权的父母是否可以被要求向另一方父母支付儿童赡养费。上诉法院根据《儿童赡养费标准法》的明文规定、立法历史以及上诉法院在《Bast v. Rossoff》案中的解释得出结论,即在大部分时间内具有监护权的监护方不能被要求向非监护方支付儿童赡养费。
在《Rubin》一案中,当事人是一个未婚夫妻,拥有一个9岁的儿子。他们在1990年代初相识,于1998年开始恋爱关系,并于2003年11月生下了这对夫妻的儿子。孩子出生后,母亲和父亲继续分居。他们的关系于2007年结束。那时,孩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2007年初,父亲遇见了他现在的女朋友,到了秋天,他们建立了一段稳定的关系。在与新女友开始交往后,父亲与儿子相处的时间逐渐增加。2008年11月,父亲和他的女友搬到了一个公寓,孩子拥有自己的卧室。大约在同一时间,学校官员告知父亲母亲经常迟到送孩子上学。父亲提议每天接送孩子上学,并得到了母亲的同意。此后的每个早晨,除了出差时,父亲都会从母亲的公寓接他的儿子,并及时送他去上学。在2008-2009学年,孩子在父亲那里度过了大部分周末,还有感恩节、圣诞节和九天的春假。父亲告诉孩子他和女友即将有个孩子,他们的女儿于2009年4月出生。女儿出生后,父亲大大减少了工作出差的次数,有更多时间与儿子相处。
在2009年4月,母亲提起诉讼,寻求对孩子的独家法定和居住监护权,并要求法庭下令父亲支付儿童赡养费。父亲也寻求对孩子的主要监护权。
在为期十天的审判后,纽约最高法院法官艾伦·格斯默判决在学年期间将主要居住监护权授予父亲,而母亲在每隔一个周末(从周五放学后到周一早上)以及每个星期四过夜时拥有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夏季期间,安排则颠倒,孩子主要与母亲居住,但会在每个星期四过夜以及每隔一个周末与父亲相处。母亲还将在每个冬季中期学校假期与孩子相聚,而其他学校假期则均等分配。此外,每个父母在夏季还有两周的时间与孩子共度。
格斯默法官授予父亲在教育和医疗问题上与母亲协商后的决策权。母亲在与父亲协商后对夏季和课外活动以及宗教问题做出决策的权力。
在决定监护权后,父亲要求对母亲的儿童赡养费诉讼进行简易判决,以驳回母亲的起诉。父亲主张,根据监护权令的规定,他是具有监护权的父亲,因为孩子将在他那里度过大部分时间。孩子将与父亲在一起的时间占56%,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占44%。因此,父亲认为,作为法律问题,法院无法命令他向非具有监护权的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
格斯默法官否决了父亲的简易判决动议,并认为可以向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格斯默法官认为,由于双方对儿子拥有“平行的法定监护权”,并且双方都与孩子共度了一些时间,无法作为法律问题说父亲是儿童赡养费用上的具有监护权的父亲。法院还着重关注了双方财务状况的差异,并得出结论,无论父亲是否是具有监护权的父亲,法院都有自由裁量权向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因为她需要资金支付每月的房租,并维持一种在没有父亲的帮助下她无法负担的家庭环境。
父亲对拒绝他的简易判决动议的裁决提出上诉。第一部门推翻了裁决,并认为根据《儿童赡养标准法》(C.S.S.A.),作为具有监护权的父亲,不能命令他向非具有监护权的母亲支付儿童赡养费。根据C.S.S.A.的明确规定,只能命令非具有监护权的父母支付儿童赡养费。D.R.L. §240(1-b)(f)(10)和F.C.A. § 413(1)(f)(10)。C.S.S.A.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并且法院无权自行决定以另一种方式支付赡养费。
在Bast v. Rossoff, 91 N.Y.2d 723, 675 N.Y.S.2d 19 (1998)一案中,高级法院明确裁定C.S.S.A.适用于共同监护案件,并表示“在共同监护案件中,应按照与其他案件相同的方式计算子女抚养费”。具体而言,第一部门指出,高级法院在Bast案中指示,在完成三步法定计算公式后,“审判法庭必须下令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Bast案没有提供其他选择,只能要求非监护父母支付抚养费给监护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