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支付过多的子女抚养费:两个教训

追回支付过多的子女抚养费:两个教训

如果在改变权利和义务的事件发生后延迟上法庭,那么你将自招麻烦。

在Fortgang v. Fortgang的案件中,双方于2011年5月离婚。根据他们的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丈夫每月支付2600美元的基本子女抚养费,用于抚养双方的两个子女。协议规定,当双方的较年长子女成年(通常21岁或大学毕业,小孩是为成年,父母不再有抚养义务)时,子女抚养费将减少,但没有规定减少的具体金额。

2013年12月,较年长子女成年,但丈夫继续支付全额的子女抚养费。2015年11月,双方较年幼子女成年,但丈夫在随后的几个月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6年12月,在妻子的动议下,丈夫首次动议追回支付过多的子女抚养费。Suffolk County最高法院法官大卫·T·赖利批准了丈夫的动议,并判决妻子向丈夫支付过多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共计30,422.32美元。

克里斯托弗·奇米里(Christopher Chimeri)在上诉中代表妻子时指出,丈夫没有提供净值报告、没有财务文件证明其财务状况,并且没有能够证明修改抚养费的证据,即使他及时提出动议也是如此。

妻子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判决: 

在这个州,存在着强大的公共政策,该政策在《子女抚养费标准法》中没有改变,反对追回支付过多的子女抚养费。

在其2019年3月的裁决中,第二部门解释了该政策的理由:子女抚养费被认为用于抚养子女,因此不存在可以追回已支出款项的资金。【评论:如果存在欠款,这种理由似乎不适用;如果仍然存在先前的欠款,那么过多支付的款项将永远没有被使用过。】 

在这里,上诉法院认为丈夫未能证明存在任何情况来对抗纽约州强烈反对返还子女抚养费过多支付的公共政策。

这对法官、律师和公众来说都是有益的,因为他们“至少能够合理预期,如果涉及诉讼,围绕子女经济支持的问题将如何结束。对于这些问题的合理确定性,或者至少可以预见性,意味着‘孩子’的大学基金不会被用于支付与子女抚养费争夺的委托费用,而是可以直接为子女分配更多的资源。”

评论:这里有两个教训。首先,离婚协议应该尽力预测和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这意味着提供减少的子女抚养费,或者至少提供确定其金额的具体方法。其次,如果协议未能解决问题,那就必须上法庭,否则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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